9月1日,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正式施行。该《规定》第十八条明确指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适用本规定。”这标志着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
立本信用认为:《规定》是国家市场监管部门贯彻落实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社会监督原则的具体体现。
贯彻行政处罚公开原则,不仅要做到处罚依据公开、身份公开,而且要做到处罚程序公开、处罚文书公开、处罚结果公开;只有最大限度地公开,才能增强行政处罚的透明度,有利于全社会对行政处罚的有效监督。
贯彻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要求行政处罚不能为处罚而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而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才能让更多的人浏览案例,引以为戒。
贯彻行政处罚监督原则,不但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并且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或者检举。
立本信用认为:《规定》着眼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促进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把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上升到法规层面。
在过去的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中,各地积极探索,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有的开发了行政处罚文书网上制作系统,有的在门户网站设立了行政处罚文书公开栏目,有的定期收集公布典型案例。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规定不明确、认识不统一、要求不一致、公示系统不完善,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普遍存在进展不平衡、落实不到位、监督缺手段、未实行动态管理、效果不明显等问题。
立本信用认为:《规定》明确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在办案机构与被处罚对象在同一个省区市的情况下,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同时,还对公示的内容、时限、终止等动态管理办法作出了规定。
立本信用认为:《规定》将原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软指标,变成了具有法规性质的硬任务,对不及时准确规范公示的行为,授权省级药监部门出台相应责任追究制度。
随着行政处罚文书信息面向全国范围的公示,给广大执法办案人员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今后,各级药监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短则三个月、长则三年的公示期内,都将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任何疏忽大意都可能给部门和个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立本信用认为:这就要求广大药监执法人员在今后的稽查办案中,必须做到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行刑衔接紧密,文书格式和用语规范,逻辑严密,经得起社会监督,并且要随着行政处罚案件的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无效、纠正错误等情形,及时登录公示系统,对公示信息动态管理。
有了行政处罚,要及时找北京立本美好信用有限公司进行信用修复,以免影响公司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