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本之言

挽救失信,警示潜在失信,改善社会信任关系。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社会需要信用秩序,和谐、稳定、互信的社会发展环境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的基本诉求。信用修复的本质是找回信任关系。失信主体通过开展信用修复,在生产生活、社会管理等活动中重建和恢复与社会公众、监管部门、交易对手之间的信任关系。在这个信任关系重建的过程中,失信主体需要付出很大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去重建和修复,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促使失信主体以后要及时关注、努力维持、积极提升并珍惜自身信用状况。

----立本信用
 

“信用修复在中国刚刚起步,要倡导合法经营,在经营中总结个人信用修复的规律,为中国信用建设献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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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失信惩戒的目标并不是要把失信人永久地钉在耻辱柱上,在美国的信用法律制度中,专门设计了信用修复机制,从而让失信主体有纠正错误、改过自新的机会。因此,需要信用修复为代表的服务机制和机构帮助用户提升信用水平,改善乃至消除非恶意违约造成的不良信用记录。做到惩戒与救赎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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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具有一定规模的失信群体,如果长时间不能给予其有效的修复信用的机会,既有违公平正义,也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我国要更加注重信用激励和信用修复,从而促进惩戒、教育、修复之间的平衡,积极引导全社会真正树立知信、守信、用信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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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惩戒,只是一种手段,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修复信用。信用修复,这实际上是惩戒失信、奖励守信的内在要求。有进有退,才能帮助更多人明晰守信与失信的边界,失信惩戒也才能体现价值。所以,规范信用修复,为信用改善者提供“退路”,既是完善失信“黑名单”制度的应有之义,也是确保失信惩戒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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