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情形不予信用修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足12个月;


(二)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行为;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


对于存在前款第(二)种情形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信用修复,并重新计算信用计分扣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