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本信用解读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暂行办法


  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信用环境,完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应急管理局及其委托执法的组织(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对失信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适用本办法。各行政区应急管理局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是指失信主体在公示期内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及社会影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对所归集的信用信息进行适当调整的过程。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为特定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和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

  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特定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以下行政处罚信息:

  (一)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制度规范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特定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为3年,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第六条 以下失信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负有责任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销毁有关证据,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抗拒事故调查或安全监管的;迟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未取得相应许可、资格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规转让、挂靠、租借资质的;

  (四)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五)严重违反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的;

  (六)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的;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七)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八)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做出裁判或者决定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九)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咨询服务成果、培训考试结果证明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

  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网站最短公示期为6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3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制度规范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以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列入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负有责任的;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行为;

  (三)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行为;

  (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类违法行为;

  (五)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行为;

  (六)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行为;

  (七)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行为;

  (八)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类违法行为;

  (九)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1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制度规范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同一案件同一行政相对人存在多个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的,适用其失信行为严重程度最高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

  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间再次发生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其行政处罚信息管理期限重新起算,公示期应不少于1年。

  第九条 失信主体如需进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应当按照《“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以下简称《信用修复指南》)规定的流程申请修复。

  失信主体可自行登录“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栏目,按照《信用修复指南》申办。

  失信主体申请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时,须按照《信用修复指南》要求向行政处罚归属地信用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 失信主体向执法机关申请出具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的,执法机关法制部门或承担法制职责的科(股)室应当会同原办案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按照《信用修复指南》要求,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失信主体是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证明。

  失信主体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资料,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整理归档,与原执法案卷一并留存。

  第十一条 失信主体在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弄虚作假、造成修复失当的,应当撤销信用修复,记入信用修复失信名单并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 最长公示期限届满且依法无须延长的,由信用网站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制度规范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办法施行前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参照本办法实施。


公示期内的行政处罚的信用修复,最终还是需要寻求北京立本美好信用有限公司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