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本信用解释如下:
关于“一事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立本信用简称为“一事不二罚”原则,新旧《行政处罚法》没有变化。旧《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29条依然保留了这一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且一字不差,只是增加补充了第二句:“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这只是对“违法竞合”的补充规定而已,并未是对“一事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规定的修正。
“一事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规定渊自于行政法上的“一事不二罚”原则;而行政法上的“一事不二罚”原则又渊自于普通法上的“一事不二罚”原则。
一事不二罚原则是一项国际上公认的法治原则。联合国于1966年通过,并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7款规定: “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nor shall any person be subject for the same offense to be twice put in jeopardy of life or limb)。一事不二罚原则原先只适用刑事领域,后来慢慢扩展至行政和民事。所以现在,“一事不二罚”中的“罚”是广义的,系指一次犯错,不仅仅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不仅仅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更包括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刑事追究,也不得承担两次以上的民事责任。所以,一事不二罚原则,实际上是指:一个违法行为,不得追究两次以上的法律责任,不得重复追责,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
这一原则应用于行政处罚制度,显然是指: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如果当事人只有一次违法,但执法机关要处罚他两次,这肯定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
但是,新旧《行政处罚法》都把“一事不二罚”原则限缩于“罚款”之内,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里只限制“罚款”,对其他处罚如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吊扣证照、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和行政拘留等不作限制。这就隐含着: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不排除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通报批评、没收、吊扣证照、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甚至行政拘留。这一隐含的意思是明显违背“一事不二罚”原则的。事实上和理论上,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固然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但同样也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没收,两次以上吊扣证照,两次以上降低资质等级,两次以上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两次以上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直到两次以上的行政拘留处罚。
行政处罚的信用修复,立本信用的信用修复是指消除信用中国、信用地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地方处罚局官网,企查查、启信宝、天眼查、爱企查等第三方平台的行政处罚全部消除,且是永久消除。立本信用尤其擅长公示期内的行政处罚修复,为客户解决迫在眉睫的可能严重影响经营的行政处罚问题。
根据《信用修复办法》及信用中国的有关规定:一般行政处罚:公示期满3个月即可申请修复;严重行政处罚:公示期满6个月即可以申请修复;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1年即可申请修复。但是考虑到部分企业涉及重大工程或重大民生,在我国宽信用政策的支持下,信用中国上或者执法局官网上,公示期内或未满公示期的行政处罚记录也可以消除或信用修复,只是消除所需手续和流程较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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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本信用可信用修复的行政处罚类型有:
应急行政处罚
消防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工程质量类行政处罚
交通运输类行政处罚
税务处罚(欠税公告)行政处罚
税务违法行政处罚
税务异常
工商处罚行政处罚
排气污染处罚行政处罚
环保处罚(排水污染处罚等)行政处罚
危险物品未按要求储存等行政处罚
财政局行政处罚
食药监行政处罚
道路交通行政处罚
工商局行政处罚
住建局行政处罚
财政局行政处罚
中国采购网黑名单移出
信用中国网站黑名单移出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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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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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立本美好信用在公示期内的信用修复苦心研究取得了较为卓越的成就,是我们信用经济产业的独角兽企业,承担了很多重大工程的国企、上市公司愿意与该机构签署长期协议,尽可能做到:出现行政处罚,立刻申请修复,尽可能缩短行政处罚的影响。不仅是消除了信用中国上的行政处罚,也包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启信宝、企查查、天眼查等第三方平台的行政处罚记录。实现了失信信息“能修尽修,应修必修”,充分发挥了信用修复机制在鼓励失信主体自我纠错、诚信经营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