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本信用眼里的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与实践的差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明确要求探索建立守信激励机制。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健全善意文明执行制度。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的信用修复制度,对呼应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优化营商环境、健全法院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近年来,部分地方法院积极探索信用修复制度,帮助和激励更多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塑诚信意识和守信底线。然而,信用修复作为一项正向激励的新生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乱象丛生,亟需对该制度进行检视和修正,通过规范统一的信用修复审查标准和程序设计,衡平保护被执行人人格权与债权人财产权,以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


立本信用通过实证考察信用修复制度后,发现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异化,与制度设计的预期目标存在偏离:

1.修复标准不统一,人格权与财产权保护失准。从修复标准来看,一是在信用修复标准上,有的法院规定的比较多且详细,适用性强,有的法院规定的比较少且零乱,适用性较低;二是在不予修复标准中,有的法院比较具体,可操作性强,有的法院规定的简单模糊,甚至还有法院没有相关规定。不同法院之间可修复标准与不予修复标准的不统一,导致被执行人人格权和申请被执行人财产权的保护处于不确定的失准状态。

2.修复途径不全面,人格权与财产权保护不敷。从修复方式来看,修复方式较为单一,大部分法院通过暂停失信惩戒的删除方式进行信用修复,修复方式的单一性容易导致被执行人人格权保护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在司法实务中,部分法院在失信惩戒时常常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诸如“信息失真”导致失信惩戒“误伤”、信用修复不及时、不彻底导致被执行人背上“终身失信”枷锁。一方面,实践中时常出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义务,但法院却未及时删除其相关的失信信息另一方面,对于在媒体上发布的失信信息,法院在删除时只能从一些官方网站、微信中予以删除,不能做到“全网删除”。此外,曝光失信信息不仅是对被执行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一种限制和贬损,还掣肘了其对个人信息的有效控制。由此可见,信用修复的不及时、不彻底容易对被执行人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

3.修复流程不规范,人格权与财产权保护失衡。从修复程序来看,法院的信用修复流程呈现出零散粗略问题,且不同法院信用修复程序差异性明显,其核心程序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在修复回转程序上,法院规定了修复回转程序,法院无此规定;在异议程序上,法院规定了当事人异议程序,法院仅规定了申请执行人异议程序,法院无此规定。与此同时,在样本法院现有的修复程序中,一方面,大部分被执行人仅有提出申请修复的权利,却没有程序参与权和事后救济权,这会导致被执行人知情权与申辩权保障不充分;另一方面,所有样本法院中均未规定信用修复期限,而信用修复期限的不确定性容易导致债权人债权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因此,缺乏一套统一规范、行之有效的运行程序,会造成债权人财产权与被执行人人格权的冲突。

综上所述,信用修复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修复标准不统一、修复途径不全面、修复流程不规范、修复期限缺失等现实问题,导致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与被执行人的人格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失衡。

这也是广大的失信群体寻找北京立本美好信用有限公司进行信用修复的核心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