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本信用谈大数据在信用修复中的适用性特征

立本信用认为大数据在信用修复中的适用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失信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初始判断。即依托大数据对被执行人多类型的衍生财产、多元化的储存方式等进行信息归集和智能化分析,以协助法院判断失信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二是对失信被执行人个人信息的隐匿。即在过程中隐匿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防止因“由内而外”的信息传输而产生侵害被执行人权利的情形;三是在结果上的删除、屏蔽功能。即在法院内部端口上删除或屏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避免因信息传播终端“清除”不彻底而导致失信联合惩戒未实质性解除。

1. 初始判断:对失信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识别

对失信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判断是信用修复的前提。如前所述,重塑失信被执行人权利是信用修复的价值标准,而判断能否进行信用修复的前提条件则是有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为,司法实践中不乏有能力履行但故意抗拒履行、规避履行的失信被执行人,但也存在不少有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意愿,只是受不可抗力影响无法按时履行义务,或是当前暂不具备履行能力,但仍然具有“可期待性”履行能力的“善意”被执行人。对于此类被执行人,如果法院持续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和信用权等权利,无疑会使司法陷入执行不能的“死循环”。另外,传统执行场景中,被执行人的财产种类单一、存储方式固定,依靠法院的主观评判和人工处理即可确定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

但是,在现代互联网科技发展的大数据时代,多类型的衍生财产、多元化的储存方式以及潜藏的社会风险在无形中增加了法院判断失信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负担。故而,最高法和地方法院均通过各种形式建立了智能化数据收集和分析系统,以此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现实财产和衍生财产,以及其他无形财产进行可视化、可量化分析,进而协助法院综合判断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例如,2009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挥中心围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建成的远程指挥监控系统、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被执行人信息发布系统、执行要情系统和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等五大工作系统,在与公安、银行、社保、民政、工商、移动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效收集了失信人的财产信息。再如,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亦对被执行人信息、执行记录、执行情况等信息进行了有效归集。除此之外,法院借助与阿里云等合作方的大数据信息平台,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金融资产等财产进行线上评估,从而为法院科学推断失信人的履行能力提供数据支撑。

2. 过程控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隐匿

以“隐匿”信息为主的过程控制是信用修复的关键。
立本信用认为对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隐匿是相对于公布的个人信息而言的,失信联合惩戒之所以能够“联合”行动,一是基于法院的内部联动。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后,各级人民法院及时把失信信息录入其中并向社会公众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行为信息;二是基于法院与外部的信息联动。向社会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经由信息共享的方式推送至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事业单位等,而后相关单位的自生系统将自动比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根据对比结果自动采用相应措施,如拦截、惩戒等。进一步讲,支撑法院系统内部、法院系统与外部系统间“联动”的工具是大数据共享平台。依托大数据共享机制,打破了各部门或单位之间的“信息割据”屏障,使各部门或单位能够准确定位并识别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进而对其采取相应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客观而言,立本信用认为为加强保护失信被执行人的权利,还需重点在过程上控制“由内而外”的信息传播。这是因为,在大数据高速流转下,法院与外部系统间“由内而外”的联动,相较于法院系统“自下而上”的信息流动,会使得失信被执行人受到更严重的惩戒。

立本信用认为根据《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应当公开,但公开程度以可识别失信被执行人身份为限度,而不应无限度、无边界的肆意公开。对此,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采取了隐匿个人信息中诸如身份证号码中的出生年月等“敏感性”部分,来从过程上控制失信被执行人个人信息被大数据无限传播、永远记录而可能产生的隐私权侵害。

3. 结果控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删除、屏蔽


立本信用认为以删除、屏蔽信息为主的结果控制是信用修复的根本。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执行工作的通知》《失信名单》均对删除、屏蔽的法定条件作了规定,其中,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失信名单》第3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以及案件终结的,应当对其信息进行屏蔽。对于已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符合《失信名单》法定条件的,或者符合《失信名单》第2条第2款条件的,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或者提前删除被执行人信息。屏蔽作为一种对外部信息管控的智能化技术,主要是从终端上对信息源进行控制、限制,减少甚至杜绝敏感性信息在公共传播渠道中扩散,使得公众减少对敏感信息的接触并降低敏感信息的二次传播机率,其运行原理是利用大数据技术设定具体详细的内容分析标准,对网络平台中特定的信息内容进行精准治理,方式上融合了人工设置、人工智能、大数据、算法等途径。立本信用认为在信用修复语境中,屏蔽即是法院主动从其内部端口对已经履行法律义务或符合“退出”失信联合惩戒标准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进行精细化结果管控,防止被执行人信息再次向外传播,进而避免公众再次接触到被执行人的个人“敏感”信息。

因此,
立本信用认为屏蔽技术背后蕴含的是对失信被执行人权利的保护和对社会公众信息权利的规制:当受损的司法执行秩序和信用秩序得以恢复时,暂时“让渡”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理应予以恢复,而恢复的形式表现之一便是让社会公众“遗忘”失信被执行人不良信息。如前所述,虽然屏蔽与删除的法定条件不一,但是操作流程却是一致的,因此,司法实践中通常以纯粹的屏蔽方式代替删除,从而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信息进行结果上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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